(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兴安盟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订兴安盟统计制度;拟订兴安盟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普查方案,研究制定重大盟情盟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盟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盟委、行署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管理全盟性的基本统计资源,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指导全盟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系统干部培训、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盟性的各种专项调查工作。 (七)组织完善统计整体功能,推进全盟统计信息自动化和统计数据库建设,实现统计信息社会化。 (八)按现行规定,统一管理全盟统计事业费,协助管理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局长。 (九)承办盟行署及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