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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来源:默认部门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5号)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普查目的

  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质量第一。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底数为重点,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内容,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将质量控制贯穿普查始终,体现在各个环节中,认真研究普查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加强统计信息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经济普查条例,全面提高普查工作质量。

  2.优化方式、务求实效。在严格执行国家方案的前提下,立足业务流程,优化组织方式。单位底册编制和核查同步进行,清查和普查登记一次完成,业务培训纳入全局统一组织,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PDA采集技术与联网直报相结合,以提高普查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3.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在自治区经济普查机构的集中领导下,全区统计系统各相关专业全程参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分专业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数据。强化部门间合作机制,形成协调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合力。

  4.创新手段、拓展应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和电子地图,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电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发挥、巩固和拓展统计“四大工程”改革成果,完善数据采集技术环境,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节点向乡镇(街道办)、社区延伸;建立可持续使用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可支撑联网直报拓展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可满足各方需求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以提高普查的社会效益。

  5.立足长远,筑牢基础。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契机,建立健全调查单位特别是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推动县乡、部门和企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建设,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充实信息技术硬件设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研究,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二、普查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和调查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本次经济普查,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

  金融和铁路系统一级法人单位不列入各级地方普查对象,由金融和铁路系统组织实施。

  (二)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普查方法

  (一)全面登记

  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负责进行全面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二)联网直报与PDA采集相结合

  对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GPS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企业填报,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使用PDA采集数据。

  联网直报单位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重点服务业法人企业。

  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确定;保密单位的普查登记及数据采集方式由各地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普查与抽样相结合

  为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普查后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由国家调查队进行配套抽样调查。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对联网直报企业、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一)联网直报企业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7种普查表。

  (二)非联网直报单位

  1.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固定资产支出、煤炭消费量(限工业企业)等。设1张普查表。

  2.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设1张普查表。

  (三)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1张普查表。抽样调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

  我区各市(县、区)原则上不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四)综合表

  为满足普查公报和年鉴的需要,设置若干普查综合表。包括普查常规内容的综合表,即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新增加内容的综合表,即小微企业、文化产业、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本情况;联网直报内容的综合表,即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企业信息化情况。

  普查表、综合表的具体表式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参见附件。

  五、普查实施阶段和工作业务流程

  广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2013年做好普查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1月至3月进行普查登记;2014年1月至6月完成数据审核、检查、验收和评估;2014年6月至2015年底发布数据和开展资料开发应用。

  广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工作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确定核查单位底册,开展单位底册核查,PDA内容加载,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汇总,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主要数据发布,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等。

  (一)做好普查各项准备工作。

  1.成立机构与明确职责(2013年1月—8月)。各级政府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协调和组织普查各项工作。明确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和职责,建立联络、督导、报告、网管等制度;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到人,定位到事。

  2.制定方案、细则和办法(2013年1月—8月)。自治区普查办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普查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PDA管理办法等;制定人员选聘、业务培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底册建立与使用、普查登记等工作细则;编制普查员手册,印发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总体方案基础上形成具体实施办法。

  3.组织试点(2013年4月—8月)。制定普查综合试点方案,按照“综合性为主,专项性为辅”的原则,以国家方案为基础,选择若干市同步开展国家和自治区综合性试点。通过试点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理清思路,积极探索解决措施,进一步修订普查各项工作细则,完善普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4.选调或聘用人员(2013年6月—9月)。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园区管委会根据普查工作量和技术要求,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原则上,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两名普查员,其中一名为手持数据采集设备(以下简称PDA)操作员,另一名为普查引导员。普查区仅有一个普查小区的,普查指导员可兼任普查员。每150个调查对象原则上配备一名PDA操作员。PDA操作员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及掌握基本的计算机知识。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纳入普查的所有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统计、财务工作人员作为普查员或普查协助员,负责本单位联网直报或协助PDA人员采集本单位普查资料。各地选定的“两员”名册(其中PDA操作员需标识清楚)上报自治区经普办存档备查。

  5.宣传动员与经费保障(2013年1月—12月)。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新特点、新方法和新要求制定宣传方案,配合普查各阶段重点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并开展系列报道。认真做好普查经费的编制、申请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各项物资采购计划、采购和分发普查使用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部署和培训(2013年6月—12月)。各级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按照“统一组织、各级负责、逐级培训、下培两级”的原则,开展综合培训、分专业培训,其中,PDA采集技术由自治区培训到城关镇,设区市培训到各乡镇和部分PDA操作人员,县级培训到PDA操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联网直报业务培训按国家统计局各专业司的部署由自治区统计局有关专业处组织培训,其中新增的文化产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中的科技部分由自治区统计局社科处负责组织培训。

  7.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3年8月—10月)。利用有关资料和电子地图划分普查区,打印普查区底图;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实地勘查情况对底图进行手工绘制调整(或采用手持终端设备调整)形成普查区图;将纸质普查区图(或电子图)输入到电脑中,逐级合并上报,形成全自治区普查区电子地图。主要业务流程:

  (1)布置底图。普查区底图采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选定的普查用底图,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2)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县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底图结合现场勘查,划分普查区(或小区,下同)边界,对普查区命名和编码;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

  (3)合并普查区电子地图。县级普查机构合并形成县级普查区电子地图,再逐级上报合并形成设区市和自治区级电子地图。

  (4)打印普查小区电子地图。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已成形的电子地图,按普查小区打印,供单位底册核查和普查登记时使用。

  8.确定核查单位底册(2013年8月—10月)。搜集和整理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铁路、银行、保险、证券,教育、住建、交通、农业、商务、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司法、邮政、电信等有关行政部门掌握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等的行政资料,并以统计系统现有名录库为基础进行比对,生成核查单位底册,标记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其中,准上企业单位应单独标记)。主要业务流程: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县以上普查机构向同级具有单位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收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自治区、市两级收集的资料逐级分解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

  (2)进行单位比对。以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登记注册号为关联,比对部门数据和名录库数据。生成核查数据库。

  (3)生成核查单位底册。根据普查登记前联网直报企业年度审核结果,在核查数据库中标注联网直报企业;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核查单位底册。

  (4)打印核查单位底册。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已编制完成的核查单位底册,按普查小区打印,供实地核查时使用。

  9.单位底册核查(2013年9月—11月)。核查采取“先编制底册后实地核对”的方法,由普查员携带普查电子小区地图和单位底册上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地毯式”核查。核查时,对底册中多出,或部门行政资料多出的单位要重点核实,对底册和部门行政资料均无的或不齐全的重要信息要补漏补缺,对底册中确属错误的要修正,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单位信息符合质量要求。

  乡级普查机构根据核查过的单位底册信息,组织普查人员按行业门类分组手工汇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总数,并上报县级普查机构。县级普查机构对汇总数据进行初步分析评估,对与部门提供资料有差异的单位,商有关部门共同查实认定。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已成形的核查单位底册,按普查小区整理,供普查登记时使用。

  10.PDA内容加载(2013年11月)。将采集软件、电子小区地图、单位底册信息加载入PDA。主要业务流程:

  (1)软件加载。加载内容包括: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

  (2)普查区图加载。以乡镇为单位将普查区地图载入PDA。

  (3)核查单位底册加载。以县级为单位,将名录库系统中用程序自动生成的核查单位底册载入PDA。

  11.督导和检查(2013年9月-12月)。组织由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督导组,对各地普查准备工作情况,特别是经费到位、人员落实、设备配备、普查区电子地图、核查单位底册编制、网络环境搭建、宣传动员等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12.数据处理环境建设(2013年8月-12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采取普查员通过手持电子终端“现场数据采集、定位、拍照、识别转换,通过广域或无线网络进行数据传送,进入全国统一数据中心,统计人员四级在线审核处理”的组织模式进行。全区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应按广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的要求搭建好数据处理环境,所有“三上”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均应具备联网直报条件。

  13.基础资料整理(2013年9月-12月)。各普查对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地区普查机构指导下,整理和规范能够满足普查要求的原始纪录和统计台帐,包括单位证照、单位基本信息、用煤消费资料的记录、科技活动情况、核算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资料,以及财务资料和人力资源信息档案等。

  (二)普查登记(2014年1月—3月)。

  1.事前预约与分发普查表。正式入户登记前,由基层普查机构采取发放“一封信”或普查公告等形式,提前让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统计员或会计员)知道有关普查事项,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包括企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编制、民政部门的审批登记证书、或司法部门的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统计原始资料和会计台账等相关材料。会计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支出决算总表、业务活动表、财务明细表和纳税凭据等。普查公告由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自治区印制的公告内容增印。县乡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员与普查对象事前预约工作。

  根据核查过的单位底册中标注的非联网直报单位,普查员于登记前向调查单位分发纸质《单位普查表》,由非联网直报单位填写、审核、加盖公章后留存单位备用和备查,并由普查员回收一份交乡级普查机构备查。

  普查员在对单位PDA采集的同时,逐一对个体经营户发放纸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采取拍照、填表、录入同步进行的方式采集个体经营户数据,填写的纸质普查表交由乡镇普查机构留存备查,并对大个体户作出标识。

  2.入户登记与数据采集。基层普查机构要利用核查过的单位底册和普查区电子地图的相关信息,结合当地普查区的特点、PDA采集工作量和人员配备情况,组织好入户登记工作,期间,要加强PDA的领用登记和管理。

  (1)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不含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PDA操作员使用PDA入户登记,确定建筑物坐标,核实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拍摄相关证照。联网直报企业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继续使用PDA采集普查表数据。

  (2)留档备查。基层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普查原始数据、资料留档备查。对提前发放给各非联网直报单位的纸质《单位普查表》和现场采集时发放的《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在PDA数据采集完成后,由普查员回收一份交乡级普查机构,留一份单位备查。

  (3)数据传输。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普查表数据直接传输到指定服务器;PDA数据利用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县乡级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要做好数据传输的相关指导工作。

  (4)查漏补缺。PDA采集数据期间,凡核查底册没有但实际存在的调查对象,应在现场采集完成后将新增的调查对象增补到核查底册;凡核查底册中信息有错误的,应据实在底册中修正。

  (5)抽样调查。对个体经营户配套进行抽样调查,由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组织实施,各级地方普查机构给予协助配合。

  3.信息核对、人工审核和汇总

  (1)非联网直报单位审核。PDA采集前,PDA操作人员应对纸质填报的《单位普查表》进行审核,做到“四核对”,即单位各项属性指标与单位证照核对;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与填报“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单位情况”的单位数核对;经济指标与单位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核对;从业人员与人力资源部门的资料核对。PDA采集《单位普查表》确认上传之前,对提示或警示的信息给予核对。

  (2)联网直报企业审核。联网直报企业在上报统计数据之前,要对相关数据来源的可靠性、主要指标的逻辑性和匹配性进行审核确认。

  (3)个体经营户审核。PDA采集《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确认上传之前,要查看证照、评估从业人数、核准属性信息等。

  (4)分地区按行业门类快速汇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总数,并与底册核查数据比较,判别普查登记质量。

  (三)数据审核与验收、数据汇总与评估、监督与执法检查

  1.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4年1月—4月)。分专业审核、汇总普查数据后,开展验收工作,以确保数据质量。

  (1)数据审核。县及县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对普查表数据按专业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至企业或普查员修改。

  (2)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普查区,每个被抽中的普查区要抽选一定比例的普查表,对其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3)数据验收。自治区普查机构统一制定普查数据验收标准和工作方案,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进行全面复查,再次验收,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2.数据汇总(2014年4月—6月)。根据国家制定的综合表式和方法,汇总形成各类主题的普查数据。

  (1)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自治区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自治区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专题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及相关信息,汇总全自治区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数据,以及分行业和分地区数据。

  (4)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和普查表,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收入及其分行业门类和分地区数据。

  3.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4年5月—7月)。分专业制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原则和抽查工作方案;开展普查数据质量评估;统一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

  (1)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在全区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小区(或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做好国家对广西的质量抽查迎检工作。

  (2)普查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普查对象漏报率、主要数据的差错率等质量抽查结果,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原则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4.监督和执法检查(2014年1月—9月)。自治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普查登记、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对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数据发布与资料开发。

  1.主要数据发布(2014年7月—10月)。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2.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年7月—2015年底)。

  (1)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经济普查专题分析研究。依据普查资料,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课题研究、专题分析研究和相关评审。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优秀论文评选。

  (3)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经济普查年鉴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以及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服务业、新兴战略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和分行业、分地区的普查数据等。

  (4)编印有关资料。制作普查过程的视听产品,编辑印发工作总结、文件汇编、画册等工作资料。

  3.总结(2014年8月—12月)。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总体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

  4.资料物资归档(2015年8月—12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文件、资料、出版物的整理归档,以及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的划拨等工作。

  六、普查纪律和质量控制

  (一)普查纪律

  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PDA操作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证照;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填报的普查表中存在的错误;有权检举、揭发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或给予纪律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6.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二)普查质量控制

  1.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2.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级、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各相关细则中规定的数据质量控制与审核要求,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确保普查源头数据质量。要在普查各关键环节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加强督导、督办、检查,确保普查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3.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办公室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手工汇总和快速汇总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对与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客观实际严重不符的,要认真从基层数据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据实更正,作出说明。

  5.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PDA和联网直报系统。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帐,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6.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普查区电子图绘制、单位底册编制与实地核查、PDA内容加载、现场入户登记等工作。数据PDA采集或联网直报录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程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单位,必须派人进行指导,保证采集或录入内容有根有据,防止出现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区统一领导。

  自治区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政府办公厅、统计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32个区(中)直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具体负责普查工作职责和制度的制定、宣传动员、方案和工作细则的制定、培训部署、培训教材、普查员手册(另印)及有关材料的编印,组织对市县业务骨干和师资的培训、电子绘图、生成单位底册、物资制发、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各项标准和业务问题的解答、资料开发和日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对各地普查工作情况的督导,质量控制、重大业务问题的处理等。

  (二)部门分工协作。

  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自治区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其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通用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并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核实、认定以及普查其他有关工作。

  教育、住建、交通、农业、商务、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司法、邮政、电信等有关行政部门除提供本系统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行政资料外,还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或所属辖区内企业单位普查的登记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等垂直管理部门,成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并积极派员配合与协助所在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列入地方普查范围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派员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工作。

  广西军区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部门分工具体要求,负责军队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同时协助各级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实施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在军事管辖区内的各类非军队系统单位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

  武警广西总队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部门分工具体要求,负责武警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部队)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单位的普查工作;同时协助各级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实施在武警广西总队管辖区内的各类非武警系统单位和租赁武警系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

  (三)地方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中央驻桂单位、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设区市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全区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并布置到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普查数据质量的控制,做好县、乡级普查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对县乡镇级业务人员培训工作,以及宣传动员、普查区划分与电子绘图,单位底册编制与核查和普查登记等。

  县级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和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做好选调和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组织工作,负责对街道、乡镇和有关企业单位的工作布置和培训,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对普查区划分与电子绘图,单位底册编制与核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的技术和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各调查单位规范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做好普查人员选聘、选调具体工作和普查区(小区)划分与绘图,组织普查员参加培训,按要求配置数据处理环境及设备,组织指导各普查员开展单位底册核查、采集数据、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具有行政管辖职能并冠以“XXX区”的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全部单位的核查与普查登记、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

  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或“飞地”,如归属问题出现分歧,由有关县(区)进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报设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裁定。

  (四)各方共同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第三次经济普查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农垦集团所属农场、劳改农场、国营林场、大中专校区、机场、港口等区域内或所属辖区内非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由当地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协助或协调做好单位摸底和普查登记。

  各级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所管理的写字楼、物业小区内单位名单(或房屋出租户名单)并协助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摸底,指定人员配合PDA操作员入户登记工作。

  出租生产、经营或办公环境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单位,由出租方负责提供租赁单位名单并协助当地普查机构组织厂区内租赁单位的核查,派员配合PDA操作员入户登记工作。

  独立区域(如生活区、厂矿区、风景区等)的主管单位提供区域内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单,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区域内单位的核查,派员配合PDA操作员入户登记工作。

  部分连锁商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中石油、中石化法人单位向所在地普查办提供连锁机构、加油站网点参考名单,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八、附则

  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方案制定普查各项工作细则。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普查表及填报说明

  2.主要指标解释

  3.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

  4.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5.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细则

  6.普查业务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7.单位底册编制与使用细则

  8.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9.普查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

  10.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

  11.普查工作计划进度表

  12.普查业务流程

  13.普查用标准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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